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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严禁以PPP名义变相举债

2018-07-13 10:35:19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重庆开出PPP规范发展“药方” 严禁以PPP名义变相举债

  重庆日报讯 (记者 廖雪梅 实习生 杨千帆 刘欣)重庆日报记者7月12日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日前发函,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推进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并开出进一步促进PPP规范发展的“药方”,严禁各方以PPP名义变相举债,还划定了“两个10%”的红线,严控政府债务风险。

  两部门要求,合理拓展PPP实施领域。重点推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项目,科学论证涉及政府补贴的项目,审慎开展完全依赖财政支出的政府付费项目,降低PPP项目对政府付费的依赖,综合运用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扩大项目公司自身经营现金流,创新商业模式、交易结构与风险分配机制,在新型城镇化、黑臭水体治理、流域生态修复、旅游等领域推广PPP模式。

  实施PPP项目“一事一审”。凡是需要新增财政性资金和资源配置、需要设定或调整公共产品价格与公共服务标准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对于商业模式清晰、技术方案成熟且市场竞争充分、资源能平稳的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在满足招投标法规要求、项目PPP融资限额、财政预算保障等条件的基础上,区县可以自行审查方案并实施。

  严守“两个10%”红线。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控财政“红线”,区县每年全部PPP项目预算安排的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其政府性债务付息支出不得超过财政支出的10%。

  对于PPP项目资本金,将进行“穿透原则”审查。凡是地方配套资金没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审批。凡是政府付费未与绩效考核挂钩,或者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者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第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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