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涪陵|渝中|江北|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大足|璧山|铜梁|两江新区

丰都|垫江|武隆|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城口|荣昌|开州|梁平|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万盛 

首页>重庆频道> 能源环保>正文

回溯全国首例跨省环保公益诉讼案之后的变革

2018-01-09 11:52:00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2018-01-09-0072

千丈岩水库。记者 陈波 摄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2018-01-09-0073

2016年1月14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巫山千丈岩水库环境污染责任案一审公开宣判。(本报资料图片)

  2014年8月,重庆巫山千丈岩水库被邻省一矿业公司违规排入的废水、尾矿严重污染,周边5万多名群众用水困难。巫山县为此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部将该污染事件定性为“跨省界重大环境水污染责任事件”。同年11月,重庆市检察二分院支持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涉事企业发起全国首例跨省环保公益诉讼;2016年9月,涉事公司被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12月1日,法院正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生态修复工程进行跟踪检查。12月22日,当年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市检察二分院也到事发地回访。这起曾引发全国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中,一些尚不为人知的案情,以及最终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如何、法制效果如何,再次引起各方关注。

  从只能支持起诉,到直接提起公益诉讼,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终于由幕后走向台前。

  事件

  重庆完成全国首例跨省环保公益诉讼

  2017年12月22日,重庆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阳光普照。

  “溶解氧7.3mg/L,PH值8.10,电导率229μS/cm……千丈岩水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完全符合饮用标准!”当巫山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员宣布现场检测结果后,围观的村民纷纷额手相庆。

  这一天,距离村民口中的“黑色星期三”已经过去了三年多。

  2014年8月13日清晨,巫山县红椿乡红椿村二组村民任泽涛,像往常一样拧开水龙头准备打水洗脸,然而水管中流出的却是深灰色臭水。

  巫山县迅速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对周边群众供水,同时对水源地千丈岩水库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污染水体具有有机物毒性,COD超标0.25倍、Fe超标30.3倍,悬浮物高达260mg/L。这一天是星期三,因此被村民称为“黑色星期三”。

  随后的调查表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产生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厂区附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致使重庆巫山县千丈岩水库水质被污染,这一污染事件导致水库周边5万余群众饮水受到影响。

  该事件随后被国家环保部定性为“跨省界重大环境水污染责任事件”。

  “辖区发生这一重大水污染事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就想介入,但有些顾虑。”市检察二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刘红艳回忆。

  2015年最高检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但重庆并不属于这13个试点省区市。“这意味着,重庆检察机关当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刘红艳介绍,经过反复研究与磋商,最终该院创新工作思路,支持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发起公益诉讼。

  事发仅三个月后,2014年11月13日,市检察二分院支持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也由此成为全国首例跨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9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须立即停止对水库的侵害,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生态修复。

  2017年3月,此案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