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涪陵|渝中|江北|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大足|璧山|铜梁|两江新区

丰都|垫江|武隆|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城口|荣昌|开州|梁平|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万盛 

首页>重庆频道> 要闻>正文

重庆环境监管“利剑执法”行动出重拳

2017-11-03 10:05:45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朱明达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重庆“利剑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企业337家 发现违法行为366起

【要闻 标题摘要】重庆环境监管“利剑执法”行动出重拳

“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组执法人员正在对重庆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废渣进行检查。记者 陈维灯 摄  

  11月2日,重庆日报记者随重庆环境监管“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组在重庆市沙坪坝、璧山进行执法检查时获悉,自10月25日,重庆启动环境监管“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以来,20个现场执法组已累计检查企业337家,发现违法行为366起。

  市环保局局长辛世杰带队在沙坪坝区和璧山区检查时表示,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重庆反馈意见时指出重庆环境保护压力存在逐级衰减现象,责任追究不到位。为此,重庆在《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中提出:“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的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此次重庆开展环境监管“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既是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也是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具体举措。

  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漆林介绍,366起违法行为中,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包括超标(证)排污5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29起、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1起、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16起、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3起、拒绝阻挠检查1起。根据违法情节,拟实施查封扣押9件,限产停产2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1件、涉嫌环境犯罪4件。

  当日下午,在位于沙坪坝区西永街道的重庆胜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机加车间4台除尘器过滤滤芯未按要求及时更换,致使机加车间不能有效处理粉尘,存在不正常使用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此外,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刮凌机刮凌及压滤机效果不理想。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检查组将责成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根据该公司废水排口的废水采样检测结果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理。

  重庆胜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主管段琳告诉重庆日报记者,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主要生产摩托车变速鼓总成。对于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段琳表示公司相关部门将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在位于璧山工业园区内的重庆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检查组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不完善,废水未达标处理后排放,以及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堆、危险废物未及时清运等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李明清介绍,该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每年产生的铁屑、铝屑约500公斤,每年产生的生产废水约200立方米。由于危险废物量较小,该公司一般是一年清运一次,也确实存在一般废物与危险废物混堆的情况。

  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监察一处处长李夕兵表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将对重庆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口的取样检测结果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在污水检测期间内,将对该公司进行限产限排。

  据了解,近期,重庆市环境监察办公室还对9个区县11个涉及水环境、大气环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船舶码头关闭搬迁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实施了挂牌督办,整改期限均为2017年12月30日。

  辛世杰介绍,相关区县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积极开展问题整治工作;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事项整治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进度严重滞后或问题持续加重恶化的,按规定启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程序。(记者 陈维灯)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