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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中离职后索要年终奖 为啥会输了官司?

2017-05-03 11:02:08 | 来源:重庆晚报 | 编辑:李世丹 | 责编:胡雨

  年中离职,没拿到当年年终奖可以打官司吗?5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发布职场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这起职场典型案例是,白某与一家建设监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7月31日,白某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白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工作7个月的年终奖。

  根据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员工年度考核根据业绩表现情况和年度日常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考评,按得分情况排序确定A、B、C、D共4个档次的年度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白某每月固定发放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过节费等福利待遇。年终奖属于奖金一类。

  庭审中,白某确认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内部管理规定,年终绩效需综合其当年度12个月业绩表现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得分后计算发放。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7月31日解除,白某事实上已无法参与2014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和计算,因此,不能享受2014年度年终绩效工资。白某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7月期间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年终奖以单位规章制度为准。渝中区法院民三庭罗静法官表示,我国并无年终奖统一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则应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当年在岗职工,发放数额根据全年考核情况确定,劳动者在明知该内容情况下,在年中离职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当年度分段计算的年终奖,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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