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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作坊食品将有标识 摊贩办家宴须备案

2017-04-25 09:30:24 | 来源:华龙网 | 编辑:李世丹 | 责编:胡雨

  原标题:注意了!5月1日起重庆小作坊食品将有标识 未备案登记或面临货值5倍罚款

  华龙网讯:5月1日,重庆市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从哪些角度规范重庆的食品安全问题?4月24日,重庆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解答。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对登记和备案的申请、受理、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记者了解到,从5月1日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开始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届时小作坊生产的带包装食品须有醒目标识。同时,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按照规定,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带包装的小作坊食品须有醒目标识 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为个体工商户,即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如实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办法明确:小作坊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或进行简易包装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同时,食品小作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此外,《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家宴经营者备案则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备案卡。

  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据市食药监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以下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

  一是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部门、条件、程序和证照管理等要求,较食品生产企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事先准入管理。

  二是食品摊贩备案制度。要求食品摊贩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在政府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并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监管。

  三是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其生产加工诸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种类。

  四是“两小”的生产经营要求。制定了对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凭证记录留存、食品包装标识、禁止行为等系列规范。对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经营区域时段要求、不得有的行为等系列要求。

  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下称“登记证”)。

  违反《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另外,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摊贩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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